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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青人社发〔2018〕14号【发布日期】2018.08.23【实施日期】2018.08.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通知如下:

一、充分把握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做好当前裁审衔接工作,要按照人社部发〔2017〕70号、鲁人社发〔2018〕3号文件要求,健全完善受理范围、裁审标准、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进一步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新机制,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在仲裁和法院系统的运行更加完善、顺畅,充分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深化受理程序衔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的衔接,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和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案件,仲裁委员会要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裁决书等仲裁文书,不得出具不规范证明等文书;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律师

(二)深化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衔接。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执行。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还应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会商,逐步统一裁审标准,对存有争议的普遍性问题可提交市级裁审联席会研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市中级法院将共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全市参照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三)深化保全和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保全和执行程序的衔接,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先行先试。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重大案件,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重大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仲裁委员会应与法院先行会商后,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深化委托查证程序衔接。加大仲裁阶段查证力度,促进案件在仲裁阶段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提高仲裁裁决的结案效果,降低当事人起诉率。对仲裁部门无法查证的案件,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委托查证事项包括银行代发的工资凭证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等。

(五)探索创新裁审衔接新领域。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继续加大裁审衔接力度,探索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对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拓展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工作领域,发挥巡回法庭在诉前调解、委托查证、协助执行和保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强化裁审衔接工作保障机制建设

(一)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完善裁审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作为裁审联络员,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等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要完善书面案卷借阅制度,加强裁审办案系统的对接,逐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案卷共享。

(三)建立重大案件沟通预警和联合调处机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建立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对重大集体争议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疑难案件,仲裁委员会应迅速向人民法院通报预警,对疑难复杂案件应共同研究案情,统一裁审把握尺度。对于终局裁决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应加强沟通工作。同时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做好联合调处工作,选派骨干仲裁员或法官进入基层调解组织或通过巡回法庭提前介入调解,力争使案件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共享培训资源,可以邀请对方参加本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也可以邀请对方业务骨干对本部门进行专题培训,还可以探索互相开通在线培训平台,进行远程培训。此外,双方应大力开展庭审观摩、文书互查、岗位练兵、办案能手竞赛等活动,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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