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济中法〔2018〕107号【发布日期】2018.08.20【实施日期】2018.08.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发挥法官集体智慧,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案件提供专业意见的工作制度。
专业法官会议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研究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统一法律适用和规范裁判尺度等审判工作的其他专业性问题。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裁判案件时参考。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分为院专业法官会议、条线专业法官会议、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三种类型。其中,条线专业法官会议根据案件的主要类型,分设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五个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章 讨论范围
第五条 下列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疑难复杂、重大敏感、新类型案件;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三)审判长或承办法官的审判意见为合议庭少数意见的案件;
(四)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有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案件;
(五)相关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规定较原则,需要确立新的裁判规则的案件;
(六)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等因素,裁判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案件;
(七)与上级法院或本院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裁判理念或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案件;
(八)审判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九)院庭长或审判长认为应当提交研究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
(一)类案审判指导意见;
(二)相关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
(三)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性案例评选的相关工作;
(四)案件评查相关工作;
(五)审判委员会交办的与审判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案件或事项,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认为应当先交由相关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由承办人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先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不讨论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但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案件除外。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决定召开。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采取普通会议形式,也可根据议题情况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按照听取承办人简要介绍、讨论研究、发表意见、表决的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需要讨论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等参考资料。
事项材料一般包括事项内容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背景、文本结构、争议条款、主要创新、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当提前认真查阅、研究相关案件或事项材料,做到准备充分。
第十四条 会议提问、回答问题或发表意见应当直接、具体、明确。研究案件时,表决意见是合议庭认定案件事实下的裁判或处理意见。不得以“如果”“假如”等假设表决条件;发表意见应当有理有据,不得含糊不清;一人不得同时发表两个以上的表决意见;不得拒绝发表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发表意见后,主持人或主持会议的人员应当归纳讨论、研究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全体参会人员签字。讨论意见不一致的,会议记录应当归纳并注明每种意见的持有者。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对与本人发言不符的会议记录可以修改,但修改不得与原发表意见不一致。修改记录应当全程留痕。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当按照年度、次数进行编号排序。案件研究记录应当附案件内卷存档,事项研究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九条 合议庭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对不采纳的理由予以详细记载。承办法官应当将合议结果于合议后、裁判文书会签前报告庭长和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认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按照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要求办理。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和记录应随案一并提交。
第二十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人员与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依法客观公正发表意见情形的,应当回避。
回避由主持人批准或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题、参会人员意见及会议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邀请会议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邀请建议由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或合议庭提出,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决定是否邀请。
第二十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专业法官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参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章 会议成员与工作流程
第一节 院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院设立院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库,成员由院长、分管院长和分管院长指定的法官组成。指定的法官数量根据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责、各业务庭承担的主要案件类型及审判人员的业务专长等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院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担任主持人。院长不能参会时,由院长指定主持会议的人选。
第二十七条 院专业法官会议由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层报主持人批准同意后召开,或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直接决定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召开院专业法官会议,先由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提出建议参会的成员范围,报主持人批准同意后决定参会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提交院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的,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应当提前征求参会成员意见,并将意见一同提交讨论研究。
第三十条 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时间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确定。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全面细致了解议题内容,并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提请所在部门庭长同意后,于院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前在本部门进行研讨。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院专业法官会议日常事务与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节 条线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十二条 条线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分管院长、庭长和分管院长指定的法官组成。立案庭、家事少审庭、民三庭、审监庭及综合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经本部门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根据各自业务专长及承担的主要审判任务参加相应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可以同时担任不同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第三十三条 各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长担任主持人。分管院长不能参会时,由分管院长指定的人员主持会议。条线专业法官会议若涉及多个分管院长的,由提交会议议题部门的分管院长担任主持人。
第三十四条 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由提交会议议题的部门层报主持人批准同意后召开,或由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直接决定召开。
第三十五条 召开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的主持人可以协调召开跨条线的专业法官会议,与其他条线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共同确定参会人员范围、会议召开时间、会议记录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时限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确定。会议材料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全面细致了解议题内容,并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提请所在部门庭长同意后,于条线专业法官会议召开前在本部门进行研讨。
第三十七条 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以及议题登记、会议排期、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办事机构由分管院长指定。涉及多个分管院长的,由相关分管院长协商确定日常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条线专业法官会议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记录副本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存。
第三节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由庭长担任主持人。庭长不能参会时,由庭长指定的人员主持会议。律师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本部门全体法官组成。
第四十条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由主持人批准同意后召开。
第四十一条 召开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案件或事项的需要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四十二条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的议题讨论研究时限等由业务庭自行确定。
第四十三条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的议题登记、会议排期、会议记录等会议事务由业务庭负责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业务庭专业法官会议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会议记录副本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备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