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国家安全局、青岛市司法局【发文字号】青司发〔2017〕96号【发布日期】2017.11.03【实施日期】2017.11.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号)、《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84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现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名称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同一地区有两个以上看守所的(普东监管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设立,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协调相关区市法律援助中心派驻工作站值班律师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专门办公区域。工作站应设立指引标示,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服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日常工作管理。
二、建立值班律师库和值班律师名册
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刑事辩护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遴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值班律师名册应包含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将根据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减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律师
三、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可以主动或者协助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引导和帮助其或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值班律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活动,以保证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审结。
四、值班律师工作方式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确定值班律师工作方式,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工作时间。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值班,可采取相对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预约值班的方式。值班律师要填写当日值班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单),载明具体工作时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等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应制定签到簿、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统计汇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咨询意见等信息,定期运用征询所驻单位意见、当事人回访等措施了解值班律师履职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协助做好工作站值班律师的考勤工作。
五、值班律师参与签署具结书工作程序规定
(一)办案机关提前一天以上通过传真将《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驻工作站律师或及时安排律师参加值班工作,并通过传真或电话及时将值班律师名单及有关信息告知办案机关。
(二)检察机关到看守所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前一天以上向看守所传真送达或当日直接送达《通知值班律师参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函》。
(三)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通知值班律师到场旁听。值班律师可以在场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回答犯罪嫌疑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值班律师应向其说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五)值班律师可以阅看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根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法律意见,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办案机关将制作完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交值班律师一份。
(七)值班律师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笔录材料以及具结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整理入卷,及时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存档。
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联系;建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联系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规范完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落实律师值班经费保障,以保证律师值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