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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济中法发〔2014〕9号【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6.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开展小额诉讼的经验及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总则

第一条 开展小额诉讼应当立足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公正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商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条 小额诉讼应当遵循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基层法院应加强对小额诉讼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指定专人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商事案件,应由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全面的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受案范围

第五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立案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包括本数)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民商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第六条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待2012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发布后,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确定的日期起统一执行新的标准。以后各年,依此类推。

第七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银行卡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第八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一)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二)财产确权的案件;

(三)知识产权案件;

(四)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五)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六)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七)追加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八)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九)需要评估、鉴定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十一)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第九条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对于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纠纷案件,如果原告主张过去或者将来确定期间的费用的,按照其诉讼请求总额计算案件标的额;如果原告主张定期给付而仅提出费用标准的,将按照其标准计算至立案之日的金额视为案件标的额。

三、起诉和受理

第十条 各基层法院应在立案大厅内设置小额诉讼专题宣传栏,放置小额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建立小额诉讼绿色通道,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也可使用表格式等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基层法院应当指导原告填写表格式等起诉状。表格式等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简单的事实及理由。原告提交证据的,基层法院应向原告出具证据清单。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的,基层法院应当代其填写表格式等起诉状,并将上述填写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十二条 基层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

第十三条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收。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状时告知。

上述书面材料可以是专门制作的《小额诉讼须知》,也可以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开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到当事人的住所、办公场所、社区、医院等地点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原告在起诉时申请于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开庭的,基层法院除有正当事由外,应同意其申请。

基层法院根据原告申请确定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开庭的,应酌留被告提出异议的期间,并在《应诉通知书》上载明被告如有异议,应于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基层法院收到被告异议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原定庭期取消,并重新指定通常日期开庭。

第十五条 基层法院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仍按照现行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立案及审判人员应当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项目,以便于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四、审理前准备

第十六条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立案人员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迟不超过二个工作日。

小额诉讼法官收到小额案件卷宗后应当立刻审查案件材料,并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即排期开庭,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二)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立即转回立案庭移送相关业务庭审理。

第十七条 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基层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用捎口信、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告知原告答辩意见,也可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基层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告知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如果异议成立,基层法院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逾期或异议不成立的,基层法院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可协商放弃或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的,基层法院可指定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

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则当事人可自行约定不超过十日的举证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指定不超过十日的举证期限。

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基层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律师

第二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不进行财产保全。确有必要依据原告申请进行财产保全的,小额诉讼法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除能及时调取的证据外,原则上不调取证据。

五、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开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入卷。开庭三日前不必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应加强诉讼指导,要求当事人在出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到庭。

第二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开庭审理时,由法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官不必归纳争议焦点,直接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来举证、质证和辩论。

对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可直接迳行调解直至当庭裁判。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可以迳行调解直至当庭裁判。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院对庭审程序要予以简化,庭审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原则上做到一次开庭,当庭调解或宣判。

第二十八条 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十九条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时,可申请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基层法院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

第三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要尽可能在各个诉讼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要注意调解方法的灵活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院可以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当事人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理由正当的,应予准许。

第三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过程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三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在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所在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经延审后仍不能按期审结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转换程序,但因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而扣除审限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应当裁定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转换程序应当报批,并对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相关项目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经审判庭庭长批准,裁定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是针对诉讼标的额变更的,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的,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中增加了非金钱给付类请求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三)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的或者要求追加当事人的,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将该案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

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无须另行开庭。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经分管院长批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一)基层法院未能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应在案件审限到期五个工作日之前书面报分管院长审批转为普通程序;

(二)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

六、裁判方式

第三十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所作的裁判文书可予以简化。

第三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各)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各)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各)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且当庭履行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笔录复印件加盖原件核对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制作调解书的,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法院查明事实部分。

第三十九条 小额诉讼案件除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开庭之日后七日内进行。

第四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庭宣判的,应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格式。令状式裁判文书应当在闭庭后即时送达当事人。令状式裁判文书,只包含诉讼参与人称谓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详细裁判理由。

定期宣判的案件,不可以使用令状式判决。

第四十一条 小额诉讼案件缺席审理的,被告在答辩状中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可以使用令状式判决;被告未作答辩的,应当慎重使用令状式判决。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就令状式裁判文书书面申请法院答疑,基层法院以适当形式详细解释判决理由,答疑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聆听或观看庭审的录音或录像、复印庭审笔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诉讼案件不宜当庭宣判的,文书格式也应简化。裁判文书可简明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第四十四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七、小额诉讼程序的滥用禁止和救济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不得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将诉讼标的额分割成若干小笔诉讼标的额分别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超出的部分,不再另行起诉的除外。律师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要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的角度出发,通过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再审的,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但基层法院错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由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有关规定审理。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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