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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司法局【发文字号】青司发〔2015〕22号【发布日期】2015.03.05【实施日期】2015.03.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中办发〔2014〕24号)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报中央领导同志和中央政法委同意,确定山东等十个省(区、市)为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青岛实际,现就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律师

一、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围绕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公信力的总目标,立足青岛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促进人民检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

青岛市只设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过去的市人民检察院选任改为由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各区(市)司法局按照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区(市)人民检察院对所在区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予以协助与配合。

(二)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职责。

对青岛市及各区(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十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

(三)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岛市常住户籍的青岛市民均可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不得担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3.市及区市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4.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个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兼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选任本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遵循下列程序:

1.确定名额。按照省厅《实施方案》关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原则上按与本行政区域总人口1:100000的比例,每个县(区、市)至少5名,全市总数不超过100名;的要求,根据青岛市目前常住人口数量,本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推荐100人(实际聘任将不超过100人)。推荐名额分配为:市相关机关分别推荐市级及以上党代表8人、人大代表6人、政协委员6人、民革党员2人、民进成员2人、民盟盟员2人、民建成员2人、九三学社社员2人、致公党党员2人、农工党党员2人、无党派代表人士2人、工商联合会成员2人、社团代表人士2人;市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司法局各推荐5人,市北区、黄岛区、平度市司法局各推荐6人;社会自荐7人。

2.组织报名。在经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核定同意后,市司法局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本次选任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以及报名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商请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到市或所在区市司法局自荐报名。各区市司法局报名结束后将报名情况上报市司法局。

3.审查公示。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组织考察,提出拟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任期未满、自愿留任且符合条件的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作为本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留任的拟任人选占所在单位、所在地名额)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自荐人选不超过8%。

4.公布名单。拟任人选在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作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

(五)人民监督员的管理

1.组织培训。市司法局负责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

2.抽选监督。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并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以随机抽选方式产生参加监督活动的人员名单;或根据需要,由案件当事人或市司法局随机抽选参加案件监督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市司法局负责通知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提供误工、午餐补助及交通补贴。各区市人民检察院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抽选人民监督员进行案件监督工作。

3.考核奖励。市司法局建立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数量、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对履职、出勤情况优秀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表彰奖励。市人民检察院每季度向市司法局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

4.监督惩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的管理。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市司法局对其进行劝诫,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理建议。人民监督员有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三、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试点方案。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开展试点工作。根据省司法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2015年2月至3月底,完成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2015年4月至5月,组织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随时参加监督活动。

(三)完善工作制度。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为期一年左右,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工作实施效果,及时健全完善保障、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制度,并于2015年8月底之前,针对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总结工作报告上报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

四、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调,建立以市司法局局长为组长,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分管相关工作的同志为副组长,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处),负责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制度,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履职保障等制度,使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与使用紧密衔接,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通力合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服务保障,重点解决在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分别建立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问题,将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业务经费预算。律师

附件: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司法局

2015年3月5日

附件: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曹仁收 青岛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于萍(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文渊 青岛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刘丛明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兼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马新河 青岛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李文渊(兼)

成 员:刘丛明(兼)

马新河(兼)

汪 辉 青岛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处主任科员

陈冬梅 青岛市司法局政治部组织处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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