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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1999.11.16【实施日期】1999.11.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处失火及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对办理失火及消防责任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律师

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的后果未超过上述标准本数,且在失火后能够及时报警,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财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火灾损失,并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以及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发生火灾,造成以下严重后果之一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居民受灾10户以上的;

4重伤1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或居民受灾5户以上的;重伤2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或居民受灾3户以上的。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1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

2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的;

3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居民受灾30户以上的;

6死亡2人或重伤8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或居民受灾15户以上的;

7死亡1人或重伤5人,同时直接财产损失80万元或居民受灾20户以上的。各地在执行通知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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