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1987济房房字第32号、1987济法民字第9号【发布日期】1987.03.17【实施日期】1987.03.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科)、人民法院:
为了维护我市城镇私有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私有房产发生的各类纠纷,现将各类纠纷的管辖范围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房产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是处理该地区私有房产各类纠纷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二、凡属城镇私有房产的买卖、典当、借钱借房,继承,馈赠,分家析产等方面的产权纠纷,当事人既可要求有管辖权的房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三、凡属城镇私有房产的租赁纠纷问题(包括租金、租期、维修、使用、转租等),当事人应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房管部门申请处理,未经房管部门处理过的私房租赁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经房管部门处理过的私房纠纷案件,当事人任何一方如不服,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