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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0]鲁民一字第1号【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0.11.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你院关于上诉人德州虹桥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晓旭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因人身权利受到职业病损害,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主张赔偿其他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律师

二、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所应获得的赔偿范围,主要应指精神损害赔偿。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也可以参照本答复处理。

参照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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