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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传销或者变相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标准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10.09【实施日期】2009.10.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有关数额标准未作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规定如下:

1.个人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律师

2.个人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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