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9.10.18【实施日期】1999.1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律师
二、挪用公款在2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2万元以上,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
四、最高人民检察《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公布施行之前,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按原来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