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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3.07【实施日期】2002.03.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势的需要,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切实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为贯彻执行好《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深刻领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省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我省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全省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的要求,依法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工作,确保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顺利实施。律师

二、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并配备能够适应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提供机构和人员上的保障。

三、要针对涉外民商事审判在工作性质、案件类型、社会影响等方面的特殊性,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使涉外民商事法官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懂国际贸易、懂外语的专家型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

四、对下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五、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

六、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省法院划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范围,依法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淄博、烟台、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第二审任务,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工作。

七、各级法院在执行《规定》和省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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