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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发生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请示报告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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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2010]鲁民一字第2号【发布日期】2010.11.17【实施日期】2010.11.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发生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律师
对于具有农村户口身份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发生人身损害的,如至起诉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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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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