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山东省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8]3号【发布日期】2018.02.01【实施日期】2018.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强化裁审衔接工作措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

(二)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委托查证事项包括银行代发的工资凭证及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保存的证据材料等。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律师

(五)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建立裁审联络员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裁审联络员,负责工作交流、案件信息交换等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对于进入诉讼程序并改判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反馈案件信息及裁判意见。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要通过办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案卷共享,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预警。

(五)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派驻法庭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六)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骨干培训、远程在线培训等方式,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并结合实际,开展庭审观摩、文书互查、岗位练兵等活动,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要将裁审衔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