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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检察机关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实质性化解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青岛市司法局【发文字号】青司发〔2021〕26号【发布日期】2021.06.29【实施日期】2021.06.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针对以下行政复议案件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土地房屋登记以及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等领域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三)涉及治安管理、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案件;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四条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案件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行政复议阶段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办案机制。

遇重大、敏感、疑难案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会商,确保行政争议依法、及时、妥善得到有效化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选派人员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拟邀请检察机关化解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案件信息抄送检察机关。律师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适合进行化解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化解。

第七条 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案卷或者档案材料。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相抵触,应当及时向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发现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

第十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后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将相关案件信息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跟进监督。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检察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行政相对人的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可以通过和解解决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争议的,可以邀请和解员参与争议化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邀请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案件情况表

案由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被申请人

 

复议请求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检察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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