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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部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淄司〔2021〕25号【发布日期】2021.04.30淄博市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日期】2021.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密切配合,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我市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司﹝2017﹞17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淄博市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 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人出庭、执业监督等相关重大问题。

(三)定期通报司法鉴定委托、受理、鉴定人出庭、执业监督等方面情况,交流有关工作信息。

(四)研究工作中需要双方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协调督促双方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律师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司法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司法(技术)鉴定工作分管领导和部门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 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内部通报交流制度。各职能部门应将近期内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有关情况,按照各自的任务要求以书面形式上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便于加强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

(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指定新的联络员并通知对方。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以及突发问题、紧急事态的沟通联络。

四、 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司法鉴定管理与衔接工作问题,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

(二)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三)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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