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淄司〔2021〕25号【发布日期】2021.04.30【实施日期】2021.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司﹝2017﹞17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反馈主体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司法局
二、通报反馈对象
淄博市司法局通报对象: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各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公众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对象: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各县区法院、市中院各庭室
三、通报反馈内容
(一)淄博市司法局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通报内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变更、考核检查、奖励处罚、能力评价、认证认可等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案件委托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或鉴定机构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律师
(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淄博市司法局反馈通报内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存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超范围鉴定、超期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违规收费、鉴定意见不被采信、虚假鉴定、鉴定意见错误等情况。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淄博市司法局向社会反馈通报的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注销、年度考核、表彰、惩戒、诚信建设等相关情况。
四、通报反馈时间
相关信息每季度通报一次。淄博市司法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进行互相通报。淄博市司法局要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注销、年度考核、表彰、惩戒、诚信建设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通报反馈方式
采用书面通报、官方网站或联席会议通报等方式。
六、通报反馈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将通报反馈的信息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信息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严格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