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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鲁司〔2020〕68号【发布日期】2020.09.11【实施日期】2020.09.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和《山东省深化司法责任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鲁政法[2020]19号),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鲁法办发[2020 ]1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和完善我省诉讼与仲裁协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意见的规定,坚持“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推动参与和规范保障作用,有效利用仲裁委员会广泛联系社会专业纠纷解决力量的人才和制度优势,推进诉讼与仲裁有效衔接,努力将更多民商事纠纷引导至仲裁途径解决,从源头上控制诉讼增量,减少诉讼总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㈠健全交流共享机制

⒈加强顶层设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沟通与协调,研究处理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仲裁委员会在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报告。

二、工作内容

⒉强化沟通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仲裁委员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将相关工作归口至专门部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速讼案件的过程中,如遇案件的相关事实与仲裁案件发生管辖方面交叉与冲突,应及时与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可根据需要征求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⒊推进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共享相关案例、数据以及规范性文件、实践做法、裁判意见等,统一仲裁司法监督,推广诉讼与仲裁有效衔接、仲裁参与法院案件调解等先进经验。

㈡建立分流调解机制

⒈建立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可以选择与民事民商事调解经验的仲裁员建立民商事调解组织,经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注册后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调解。

⒉加强诉源治理。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共同对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提出诉讼和仲裁衔接工作重点,对于矛盾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加强仲裁制度宣传,引导相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的民商事调解组织应积极参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加大仲裁委员会处理民商事案件纠纷的比重,减低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⒊强化司法支持。仲裁民商事调解组织承接人民法院委派和委托案件调解,或者其他专业性、行业性民商事案件调解名看件调解,形成的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调解申请执行的,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促进仲裁民商事调解组织可持续发展,打造社会化、专业化的仲裁调解队伍。律师

㈢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⒈优化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探索与采用先进做法,不断完善《仲裁规则》,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人民法院在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为依据。

⒉规范效力认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在合约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仲裁委员会处理。

⒊加强协作配合。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规范与促进结合,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需要诉前保全财产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高效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执行和保全,确保与诉讼案件保全、执行的审查、处置标准统一。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根据实际需要,在作出裁定前有权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说明或者调阅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案卷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在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作出裁定后,可以向相关送裁委员会送达裁定书。

⒋强化司法监督。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定期沟通交流和会商研究解决诉讼和仲裁衔接有关问题,适时发布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用于指导做好全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分析,定期向省司法厅通报。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应高度重视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加强对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指导,促进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㈡落实工作保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庭应加强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诉讼和仲裁衔接工作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大对仲裁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仲裁调解工作场所。各仲裁委员会应加快建立工作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鼓励和引导仲裁员积极参加调解工作。

㈢强化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诉讼与仲裁行接工作措施和成效,让市场主体更多了解其运作机制和便捷方式,促进仲裁工作在社会治理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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