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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依法从严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1.02.07【实施日期】2021.02.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来自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瞒报 、谎报病情、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 接受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集 中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的;

二、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律师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人员聚集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四、进出车站、机场、医院、商超、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域场所以及政府发布隔离封控等防控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体温测量、询问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管控劝阻等防疫措施,无故制造事端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实施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或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七、非法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

八、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九、违反相关规定,对进口货物(包括冷链、非冷链)的购进、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及使用等各个环节,未落实报备、消杀、检测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十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境内外实施跨境赌博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境内人员被骗或公司企业财产受损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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