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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发布部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1.05.12【实施日期】2021.05.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肉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调味品、酒水饮料、保健食品等领域利用肉制品加工废弃物提炼动物油脂冒充食用油、非法添加禁用物质、销售过期奶粉、制售假劣增强免疫力和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

二、严厉打击以低价劣质种子冒充高价优质种子、假劣化肥有效成分不达标、非法经营使用禁限用农兽药,以及非法添加隐性物质等危害农资安全的违法犯罪。

三、严厉打击制售伪劣疫情防护用品、急救类等危及群众生命安全的药品、疫苗类等危害特定群体的药品、感冒类等日常用量大的药品以及其他高发类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犯罪。

四、严厉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严重妨害环境监督管理等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律师

五、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房、建窑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违法犯罪。

六、涉及组织、教唆、操控、诱骗、参与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等黑恶势力,从重处罚。

七、凡是实施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八、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要坚决同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食品药品与环境安全。对在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据实予以奖励。政法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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