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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2年第3期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9.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问题1: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约定开发商违约应当按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答: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违约行为一经发生,其侵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而违约金无论按日计算还是按月计算,都只是对如何确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或计算方式的约定,并不是因为有这种约定而重新产生了新的债务。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当然,在房屋预售合同纠纷中,还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

问题2:按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该“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为判决宣告日还是判决生效日?如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人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如何计算审限?

答: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和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问题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上一年度应指事故发生日的上一年度还是伤残鉴定日的上一年度?

答:确定赔偿标准应当以有明确的起算点为前提,而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作为起算基准日,在实践中容易因鉴定作出的时间不确定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同时也可能会给一些当事人留下故意拖延鉴定时间的可乘之机。因此,我们认为应该以事故发生日的上一年度为准,确定平均生活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已有规定,本条废止)

问题4:精神损害赔偿是在计算赔偿总额(包括精神损失)后根据双方过错比例确定?还是在计算其他物质损失后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单独酌定?如某案中物质损失20000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过错比例为30%与70%,精神损失以10000元计,第一种方案的赔偿总额即为(20000+10000)×70%,被告赔偿为21000元,按照第二种方案,即为20000元×70%+精神损失,精神损失酌定为10000元,即为24000元。请问哪种方式妥当?

答: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相对独立于物质损害赔偿,并且本身就没有一个客观的计算标准,因此,在受害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视其过错程度等因素,将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酌情降低,不必计入总额后再按比例确定。

问题5: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如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物质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同时请求精神赔偿的,对精神赔偿请求是否受理并处理?

答: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律不予受理。

问题6:劳动者未按期领取工资等,用人单位确认拖欠工资并写下欠条的,后劳动者诉至法院,是作为劳动争议还是作为一般债务案件?

答:我们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目前仍然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问题7: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以致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未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老年人,认为法院在作出判决或调解书后,会依照职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一般不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当他们的权益未得到实现而向法院咨询时,才得知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而影响了权利的实现。为此,该院建议在含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尾部,写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

答:我们认为,虽然不能说未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就是程序上的错误,但是,一些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也是现阶段的客观现实,不能不考虑,否则的话,即使审判的各个环节都没有问题,最后仍然可能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此,我们建议各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尽量把工作做得细致一些,对于没有律师代理的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关注,采取口头告知,或者由各法院自行制作一份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书,把几种可能的执行期限都写上,由办案法官根据个案的情况,把与本案有关的期限加以明示,使当事人能够确实了解执行期限,也使审判工作取得****的结局。

问题8: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如何判断物业管理企业履行服务是否存在瑕疵?

答:不同物业小区在档次、设施、结构、区位等方面往往千差万别,以致物业服务的内容也会各不相同,要把每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标准都细致、明确地罗列出来,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为了高效、及时解决此类纠纷,可以由法官结合特定小区物业的档次、收费数额等因素,酌情判断物业企业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瑕疵的程度以及业主抗辩权可以成立的范围。

问题9:在建筑装潢合同、相邻纠纷等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审计和鉴定的费用往往超过标的额,对此类案件是否一定要以审计、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答:我们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又不能忽视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基本诉讼原则,还要注意尽量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对于建筑装潢、相邻纠纷、物业管理以及其他一些争议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下的小额纠纷,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过查看现场或者查看被损坏的财物,以普通人的判断就能认识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且能够大致判断损害的范围、程度的,法官也可以不经过鉴定、评估而直接酌情作出判断。但是,法官在作出此类判断之前,应当公开其酌情的理由以及作出判断的过程。

问题10:在合同纠纷中,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的,被告的这种主张是反诉还是反驳?

答:我们认为,被告提出变更违约金的主张,仅仅是为了抵消原告的一部分请求,除此以外并没有提出更加积极的、要求原告向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给付的主张。因此,被告的这种主张不构成反诉,而仅仅是一种抗辩,应当在诉讼中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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