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12.29【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民事审判庭:
本着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方便群众诉讼和就地解决纠纷的原则,更科学合理地定位上海三级法院的审判功能,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海法院试行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新的级别管辖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决定提级管辖或者同意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