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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0.28【实施日期】2013.10.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上海法院立案工作,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依法保障诉权。充分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努力消除人民群众诉讼障碍,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不得为片面追求审判质效数据排名,以任何理由在年底、月底不立案或限制、拖延立案。

第二条 方便群众诉讼。强化立案接待窗口的综合服务功能,把人民群众的诉讼利益和诉讼需求放在首位,认真落实各项便民举措,切实减少群众诉累,营造便捷、有序、高效的诉讼环境。

第三条 改进司法作风。立案接待法官应保持良好精神面貌和平和心态,做到接待热情耐心、文明规范,坚决杜绝对当事人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拖延等不良现象。

二、立案审查

第四条 规范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应依法审查、登记并出具收据。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当事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将诉状等所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不签收的,应挂号邮寄退回,并将退回清单和邮件单据留存备查。

第五条 及时立案。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予以立案,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材料不齐全或需要补正的,应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第七条 首问负责。首次接待当事人的立案法官应负责完成全部立案手续办理事宜,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当事人推诿至其他立案窗口。对因外出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岗的,应委托 其他法官代为接待、答复、办理。

第八条 释明与裁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告知纠纷解决的途径或方式。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九条 立案合议。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敏感、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立案,应将案件提交立案合议庭评议审查,必要时提交立案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条 立案会商。对新类型、专业性较强或存有争议的案件立案,应加强与相关业务庭的共同研究审查。立案会商应明确会商期限,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会商意见不一的,由分管院长决定,分管院长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要严格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同步做好立案审查阶段的风险评估,即时进行预防应对,并随案提示相关业务庭承办法官,做好后续预防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关联案件引导。立案审查时,应高度关注相关联案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联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并作相应释明,依法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解决纠纷。

第十三条 异常诉讼规制。立案中应通过信息研判、主动约谈、法律释明、风险提示等方法,及时发现虚假诉讼、非法公民代理等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活动,依法加强规制。

三、便民举措

第十四条 一站式服务。立案接待大厅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诉讼引导、立案审查、先行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全方位、一站式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诉讼指引。制订诉讼指南,刊印成册并录入触摸式查询电脑及法院外网,供当事人在立案接待大厅以及人民法庭接待场所免费取阅和便捷查询。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或导诉窗口,由专人就诉讼事项办理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当事人诉讼。

第十六条 12368诉讼服务平台。在立案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向完成起诉事项的当事人提供上海法院“在线平台”使用说明和服务密码,方便当事人上网进行材料收转、文书接收、办案进度查询、网上信访等。在优化短信平台的送达及司法信息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开通诉讼服务专线电话,为当事人提供联系法官、案件查询、问题投诉、诉讼程序性咨询等诉讼服务。在网上立案审查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网上立案办理,让当事人通过上网即可完成民商事案件起诉和申请执行等事宜。

第十七条 专门接待。做好窗口接待的繁简分流工作,对新类型、复杂、疑难、敏感案件,设立专人专窗接待,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或另行约定答复接待时间。

第十八条 便捷立案。设立人民法庭的法院结合辖区交通、人口、经济发展情况,在立审分立的前提下,通过法庭就地立案、巡回立案、交叉立案等方式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需要。

第十九条 口头起诉。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立案法官询问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制作起诉笔录,予以宣读并交其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上门服务。凡年龄在70岁以上且行动不便或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而难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上门服务的,立案法官可上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或接收立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方便缴费。立案窗口设立收费点,使当事人不出法院即可办理缴费手续,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第二十二条 司法救助。对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做到与立案审查同步处理,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十三条 诉前调查。当事人在起诉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立案所需要的程序性证据,可由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诉前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第二十四条 先行调解。对前来立案的纠纷,当事人愿意且具备调解条件的交由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及时立案。

第二十五条 延伸服务。立案接待大厅设置法律援助窗口,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进驻,方便诉讼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条件逐步推进法律志愿者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更全面、更多维的诉讼服务。

第二十六条 无间断服务。立案信访接待大厅设立午休值班岗,实行工作日无间断立案和信访接待。

第二十七条 优先服务。对老、幼、病、残、孕等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咨询信箱。在立案接待大厅和上海法院因特网设立“袁月全信箱”,对人民群众的相关法律咨询,提供及时解答。

四、健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基本设施。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的立案信访窗口,窗口设置应科学、人性化,便于相互交流沟通。立案接待大厅设置专供当事人使用的书写区、等待区等,配置公用电话、互联网接入设备、储物柜、饮水机、桌椅等设施,提供笔墨纸张、传真、复印、打字等服务。

第三十条 信息化设施。在立案信访接待窗口应安装录音、录像系统等设备,并由专人负责,保证运转正常。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设施。立案接待大厅应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出入通道及所需要的其他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二条 休息设施。为当事人等候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法律书籍报刊借阅等服务。

五、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领导轮值。安排庭长、审判长在立案大厅轮值,负责疑难复杂案件的接待释明、立案指导以及立案大厅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接访。认真落实院庭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倾听群众意见,依法解决群众诉求。

第三十五条 投诉处置。立案接待大厅应通过公开网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对当事人投诉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三十六条 沟通协作。完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人大信访办、上海市信访办、上海市律师协会等交流沟通平台,定期对立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听取相关意见建议。适时召开人民陪审员、特邀监督员、律师等座谈会,听取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中、基层法院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六、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 班子建设。要按照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审判业务好的标准和要求配备立案庭领导,符合条件的立案庭庭长应提请同级人大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八条 力量配备。应根据立案窗口工作量配备充足的干警,选拔审判经验丰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法官担任立案审判长。

第三十九条 能力建设。强化立案队伍的宗旨意识,抓好审判业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培训,提升立案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各法院立案窗口每周例会、立案庭每月例会、全市法院立案条线每季度例会等常规学习培训制度。

第四十条 考核奖惩。对在立案窗口工作或在立案窗口轮岗锻炼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在考核激励中予以体现。建立投诉听证制度,严格督查不规范行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每季度对立案相关数据输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登记收据情况等进行抽查,对不立案投诉进行督查,对数据造假和依法应立案而拖延或不立案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

七、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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