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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处理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纠纷案件的研讨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2.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正确审理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统一审判思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召开了《上海法院2003年第二次民商事审判实务研讨会》,对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进行了研讨,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权利转让行为,包含三个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的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无效因素的合同法律关系。二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基于无效合同形成的权利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三是权利转让后形成的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权利全部转让)、或者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之间的合同关系。

二、关于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受让人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无效合同、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为依据,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鉴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转让合同是否依法成立、转让的债权是否存在、该债权是否有效、具体数额等问题,如债权人未参加诉讼,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最终处理结果。故在受让人未起诉债权人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通知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关于转让无效合同中的权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一)处理原则

1、相对独立性原则。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就权利转让协商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则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受让人在受让权利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请求权。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有效与否,一般不影响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虽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将该范围内的权利予以转让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3、受让人依据转让合同,向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权,债务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就该权利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以及具体数额等向债权人主张的抗辩事由,可依法向受让人主张。

(二)具体处理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已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且对合同各方的财产返还以及合同无效的赔偿等作出裁决,债权人将判决或仲裁裁决中确认的属其享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转让应认定有效。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虽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但各方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各方财产的返还以及合同无效的赔偿达成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属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转让应认定有效。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债权人将其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则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债务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属无效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在债务人未就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无效进行抗辩的情形下,鉴于合同效力属法院依职权裁判事项,权利转让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存在为基础,故人民法院应通过审理,查明合同的效力以及权利的具体内容。

4、经法院审查,债务人就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属无效的抗辩依法成立,或法院经审理确认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原合同权利,但基于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因此取得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债权。

(三)例外法院经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属于非法债权(如因买卖毒品、枪械或因赌博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受让人基于该非法权利形成的权利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并判决驳回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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