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8]324号【发布日期】2008.11.27【实施日期】2008.11.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纲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和“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的要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现结合上海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与必由之路,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举措。各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深刻领会《纲要》精神,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重要职责,充分认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发展机遇。各级法院要认真分析和认清形势,迎难而进,乘势而上,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新的大发展。
二、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激励和保障创新
3、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与公诉案件,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重点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盗版、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4、依法公正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审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合理适度保护创新成果,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大力促进生物、医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海洋、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现代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核心专利的创新,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依法审理涉及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制止假冒、仿冒等混淆和误导公众行为,严格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积极促进驰名商标、知识字号的培育和发展;依法审理各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优秀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创意等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利用网络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促进互联网传播秩序建设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制裁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规范和引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知识产权流转与利用;依法审理涉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护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权益,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依法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依法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妥善维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售、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条款或内容无效;在审理确认不侵权诉讼中,依法保护正当竞争,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在审理涉及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依法严格、谨慎地认定驰名商标,防止当事人滥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在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纠纷案件中,依法制止利用知识产权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7、进一步加强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进一步提高案件调撤率;改进调解方法,充分发挥专业人士、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沟通协商作用;开拓调节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协调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
三、 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审判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
8、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根据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形势,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与审判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就近、便利、集中原则,适时增设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
9、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制,逐步扩大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集中管辖。积极推广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建立、规范“三合一”审判体制的相关工作制度,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执法标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化综合审判的优势。扩大知识产权审判集中管辖,指令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高院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
10、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扩大招录知识产权法律专业人才,注重吸收具有理工技术背景的专业人才,充实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培训,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法官专业水准;制定培养计划,努力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科技、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队伍。
11、探索完善技术事实调查措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措施在技术事实调查方面的作用。注重吸收具有科学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士为人民陪审员,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比例;建立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技术专家库;进一步完善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相关工作规范;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建立完善相关程序规则;探索任用“技术调查员”开展技术调查的措施。
12、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继续加强诉讼指导与释明,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提示诉讼风险,探索举证指导;健全便捷的审判执行机制,加快立案审查,加强立、审、执各环节的工作衔接,加强审、执协调,确保案件审判与执行的实际效果。
13、加强司法公开,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公开裁判书,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增加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14、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结合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法律适用、审判规范,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为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制定提供建议。
四、 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5、减少诉讼成本。采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措施,支持经济困难的个人权利人起诉维权,支持新兴行业的中、小企业起诉维权。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探索电子送达、远程审判、远程调解等新型工作方式,减少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支出。
16、积极慎重采取临时司法措施。高度重视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
17、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补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尽量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获利判决赔偿数额,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加强对法定赔偿措施适用前提、举证认证与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和协调,防止类似案件赔偿额出现过大差异;认真审查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费用,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等因素确定“合理费用”,计入赔偿范围,依法判决由侵权人承担。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措施,惩处侵权恶意大、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
18、强化知识产权案件的强制执行。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强制执行机制,在执行部门中指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对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和再次侵权的被执行人,支持权利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9、加大刑事处罚与打击力度。依法适用主刑,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加大采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与条件;在知识产权民事与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符合刑事公诉条件的,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五、 加强沟通与交流合作,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20、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上下级法院信息通报,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报告制度。加强全市法院间信息沟通与业务交流,加大同类案件、关联案件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裁判标准。
21、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等部门的沟通,切实提高涉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的审判效率。
22、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海关等行政执法机构的协调与合作;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互相配合与制约;加强与外事、商务、科技、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与协调。
23、加强与外省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合作。利用长三角地区司法合作机制、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外省市特别是与江、浙两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合作。对于权利人在上海、侵权行为在外地,以及权利人在外地、侵权行为地在上海的异地侵权情形,加强对关联案件在权利归属认定、权力冲突协调、侵权范围认定、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等问题上的协调;加强异地执行协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与执行的业务交流。
2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交流渠道与方式,加强与先进国家、地区间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交流合作。采取合作研究课题、派出人员实习工作、专项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增加实务专题项目,增加长期交流项目,拓展交流深度。
六、 延伸司法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与知识产权文化培育
25、加强政策调研与立法建议,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积极参加与立法专项调研,加强与行政机构协调与合作,支持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支持2010年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工作。
26、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发现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为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提出意见。
27、加强规范与引导,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律师协会、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及管理部门通报司法诉讼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有关情况。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审计、司法鉴定与司法拍卖的司法监督指导,制定相应规范;认真审理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规范仲裁秩序,促进上海知识产权专业仲裁服务的发展。
28、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情况与典型案例,通报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利用公开开庭、集中宣判、法制讲座、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推动建设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