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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一审法院对被二审改判发回案件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9]380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目的作用)为进一步畅通一审法院对被二审改判、发回案件的异议反馈渠道,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相互监督,促进执法统一,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审法院对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持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异议提起)各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应按季对本院上季度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所有案件征求各审判庭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发现有需要提出异议的,应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一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将本院对上季度被改发案件的异议向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异议报告应包括案情、一、二审裁判理由、一审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意见、审判庭意见以及审委会意见等,并附一、二审裁判文书。

第四条(异议申辩)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收到一审法院的异议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将一审法院的异议意见书面告知本院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应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向本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复议意见。

第五条(异议审查)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应综合一审法院的异议和二审法院相关审判庭的复议意见,在收到二审合议庭复议意见后一个月内初步确定异议是否成立。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向一审法院反馈。如一审法院坚持异议的,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七日内再次以书面形式报送意见。

第六条(异议确认)对于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案件以及一审法院坚持异议的案件,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应制作异议案件检查报告,提请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异议是否成立。

第七条(异议反馈)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对上季度一审法院提出的所有异议案件形成综合报告,无论异议是否成立都应进行逐案评析(对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异议成立的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析),及时向一审法院反馈,同时抄送二审法院相关审判庭。

第八条(异议评析)对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异议成立的案件,二审法院应依法进行处理。对有典型或指导意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适当形式总结指导;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二审法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可适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研讨建议。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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