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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专利权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解答(一)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日期】2008.1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是如何构成的?

除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其独立权利要求用其他方式撰写外,一般情况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二、如何确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加上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所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就是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属权利要求如何构成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四、如何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是独立权利要求,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加上从属权要求中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所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就是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是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定所引用的在前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加上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共同限定的技术方案就是该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存在多重引用关系的,以此类推。

五、当事人能否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的答复([2007]民三他字第10号),当事人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在当事人没有放弃独立权利要求,自愿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自行采用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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