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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专利权纠纷中若干法律问题解答(三)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日期】2009.06.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编者按: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最高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专利问题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期《调研与指导》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有关侵权判断的若干问题作简要解答,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实施专利法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认定两者相近似。

一般消费者在产品外观视觉效果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混淆,会误将被控侵权产品当作专利产品加以购买,则认定被控产品外观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购买者。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购买者在产品外观视觉效果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混淆,误将被控侵权产品当作专利产品加以购买,从而使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产品市场份额受到侵占,市场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由此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如果专利外观设计产品是中间产品而非最终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是被控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中间产品的实际购买者,而非组装了被控侵权中间产品的最终产品的实际购买者。因为,被控侵权中间产品的实际购买者在视觉效果上在中间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之间产生了混淆,才会导致被控侵权入侵占专利权人产品市场份额、损害专利权人的市场经济利益。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混淆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实际购买者在产品外观视觉效果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混淆,—艘消费者发生混淆的时间点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消费者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商标侵权判定中相关公众混淆是指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其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是由商标权享有者提供的,或者误认为其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商标权人有特定的联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涉及的是产品外观整体视觉效果上的混淆,与对产品来源是否发生混淆无关;商标侵权判定涉及的是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与商品外观的视觉效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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