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法院关于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8】61号【发布日期】2008.03.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上违法犯罪活动,整治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泛滥的突出问题,2008年1月22日,中宣部、公安部等13部委联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自今年1月下旬至9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活动。2月19日,最高法院又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按照全国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的部署,日前市委宣传部、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5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上海市组织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及最高法院通知的精神,落实《实施方案》的相关部署,现就上海法院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次专项行动的任务和目标

本次专项行动的任务和目标是实现“五个一批”和“五个明显”,即集中查处一批网上传播淫秽试听节目、组织淫秽表演、介绍卖淫嫖娼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深入开展互联网整治,完善提高一批,警告整改一批,依法取缔一批互联网违法违规单位,使上海网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明显减少,网上低俗之风得到明显遏制,网络环境明显净化,信息传播秩序明显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社会责任意识明显提高,为迎接北京奥运会营造良好、和谐的网上环境。

二、本次专项活动的打击重点

1、利用互联网试听节目组织传播淫秽信息以及传播淫秽视听节目非法牟利的;

2、利用互联网和手机WAP网站大量传播淫秽信息的;

3、境内不法人员在境外开办淫秽网站并在境内发展会员,传播淫秽信息的;

4、组织网络淫秽表演和进行网上招嫖活动的;

5、从事网络诈骗、盗窃、赌博和销售违禁品等犯罪活动的。

三、上海法院落实《实施方案》的要求

(一)进一步同意思想,提高认识

互联网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污染网络环境,败坏社会风气,危害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并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色情等有害信息,扭转网上低俗之风,综合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上突出问题,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健康文化的阵地。上海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的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将此次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贯彻好、落实好;要充分认识网络淫秽色情等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根据《实施方案》及本《意见》的要求,在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讲求实效;要抓好组织动员,加强审判力量,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

要充分运用刑罚武器,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案件的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要准确把握和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依法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对于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也要充分体现政策,以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加强联系沟通,努力形成合力

此次专项行动涉及单位多、时间紧、要求高,上海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加强上下配合和内外沟通,努力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1、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的重大、疑难案件,要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于案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努力争取在起诉前解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当地政法委汇报,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及社会效果关。

2、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基层法院及中院在受理与本次专项行动相关的案件后,应立即将起诉书副本按案件类型分别报高院刑一庭、刑二庭情况组备案,案件审判后,应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审理报告等报高院备案。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还要按照高院《关于实施<关于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实行报告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层报高院。

(四)加强审判指导,提高审判水平。

2004年9月6日,“两高”曾颁布了《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高院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如何适用<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答》。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上海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依法办理相关案件。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的审判指导,对于此次专项行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法院要在征求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以便上级法院能够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审判指导,提高审判质量。

四、高院将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