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8]141号【发布日期】2008.05.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有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精神,使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与其他系统信息顺利对接,发挥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作用,现就做好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录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事人身份代码对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
二、协调监管。高院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
三、采集时间。2008年5月26日后新收以及尚未结案的所有案件,都必须录入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
四、身份代码种类。(一)当事人为中国国籍自然人的,录入公安部门编制的身份代码信息。港澳台人员录入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五、加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录入工作。具体录入方式为(一)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执行管理系统的“输入当事人信息界面”选择当事人类型“组织”。(二)对是否系“上海市组织”进行选择。(三)如系上海市组织,1、输入组织名称并点击“组织”按钮,“名称”下方将出现类似机构名称和相应机构代码的提示信息。2、选中所要输入的组织名称和机构代码,该组织的注册地等信息将被自动导入。3、导入的数据无法修改,如输入有误,可重新输入名称进行在此操作。(四)如系非上海市组织,需自行输入组织名称和机构代码等信息。如暂无法采集当事人机构代码信息的,将由高院统一向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收集后导入。
六、保密管理。各院在适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过程中要遵循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只在法院系统工作中使用,不对外传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