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高院关于执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20【发文字号】沪高法(2008)64号【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相关庭、处、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表述方式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为了体现诉争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规定》对少部分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确定案由。现民事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为一级案由;一级案由项下三十类二级案由;二级案由项下361个三级案由,部分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四级案由。

为更好地适用《规定》,正确确定案件案由,准确输入案件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含商事、知识产权、海商事等)案件,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使用新案由;

二、一审民事案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案由应先从《规定》列出的四级案由中选择,四级案由中没有的,从三级案由中选择;

三、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没有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在审判管理系统输入时应以主要法律关系作为主案由选取“立案(结案)案由”,在“实际案由”栏中,可并列填写两个案由;

四、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要求当事人自主选择,明确其所主张行使的请求权,并据此确定案由;

五、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六、2008年3月31日以前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在2008年4月1日以后结案的,应从新案由列表中选取案由。如原案由已被取消,则应选择最相类似的案由;

七、以原案由结案的上诉、申请执行、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在审判管理系统输入信息时,应从新案由列表中重新选取立案“结案”案由;

八、在立案或结案时,认为争讼的法律关系在三、四级案由中没有规定,需适用二级以上上案由的,应向高院立案庭报告同意后方可选用。

在执行《规定》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高院研究室、立案庭。

特此通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