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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行政案件司法建议工作规范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发布日期】2009.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规范我市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工作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

1、行政案件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

(2)发现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冲突,可建议被告在行政执法中排除适用,或向制定该文件的行政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失当,或者行政程序存在瑕疵的;

(4)被告应诉能力和应诉水平亟待提高的;

(5)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需行政机关予以改进的问题,或者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行政管理工作、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涉及下列问题的,不宜以司法建议方式提出:

(1)行政机关内部人事任免等问题;

(2)国防、外交等事务;

(3)其他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主管范围的问题。

3、司法建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由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有关司法建议书的格式制作,文字和印刷方面的技术要求按照上海高院的统一规定。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个别的轻重瑕疵,或被告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轻微不足,不具有普遍性的,可采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及时提出建议。

4、需要与一个或多个相关行政机关及时沟通、当面听取意见的,除发出司法建议外,还可以采取座谈会形式。

5、提出司法建议前应与行政机关就有关问题进行事先沟通、交换意见。司法建议书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执笔起草,庭内讨论后,经庭领导同意,报本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和签发。

采取座谈会形式的,应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并送达相关行政机关。

司法建议书和相关材料应按规定归入档案。

6、行政案件的司法建议书应以公函形式发出,可根据涉案问题确定表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提出问题,以司法审查为基本视角,揭示被告在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者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的;

(2)分析成因,正确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

(3)提出建议,阐明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和应对方略。

(4)告知反馈期限,发出书面司法建议时,应要求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进行书面反馈,反馈期限一般为收到司法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法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

7、对于系统化、类型化的综合问题,可采取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间内行政机关的应诉情况和行政诉讼中所反映出的行政执法状况,行政机关在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8、除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书外、必要时应抄、报相关政府部门和同级人大内司委。

(1)被建议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2)被建议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抄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区、县人民政府;

(3)被建议机关为区、县人民政府或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抄送或报送市政府;

(4)被建议单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抄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5)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同一个司法建议的,按以上规定分别抄、报有关行政机关;

(6)可视具体情况同时抄送或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内司委。

9、司法建议发出后1个月内,审判人员应主动了解被建议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积极联系沟通,关注被建议部门的书面或口头反馈意见。

被建议单位有反馈意见的,应记明采纳情况和整改效果。被建议单位仅口头反馈或未予反馈的,可采取适当方式,敦促其予以书面反馈,但法院以口头方式提出司法建议的除外。

10、行政机关在司法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不予反馈,不进行调查、研究和处理,未引起重视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反映,并可根据具体情况报同级党委和人大相关部门。

11、各法院要加强与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沟通与协调,使司法建议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情况成为行政机关年度考核体系的评估指标。

12、各级法院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监督考核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行政审判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高院将适时开展评比,对优秀的司法建议给予推广和奖励,对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13、本规范自二OO九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请各级法院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高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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