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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发送“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9]156号【发布日期】2009.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中、二中院行政庭、各区、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近年来,上海部分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中,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的形式,充分发挥有关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应勇院长在2008年“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论坛上指出,“在预防、减少、化解行政争议当中,行政机关是主体,是主要渠道”。市十三届人大党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上海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行政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提出,要立足和谐稳定大局,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市人大整改建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根据张海棠副院长指示,高院行政庭经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案件发送“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高院办公室和高院行政庭反馈。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行政案件发送“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完善行政争议多元解决机制,探索司法与行政联动化解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涉诉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行政诉讼案结事了,结合上海行政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建议函的适用范围)

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有协调和解可能,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区(县)政府法制部门,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化解矛盾建议函”(以下简称“建议函”):

(一)协调和解方案可能涉及被告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需要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协调的;

(二)涉及该行政执法领域面上情况,需要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共同参与协调或制定矛盾化解方案的;

(三)其他需要有关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机关参与协调的。

第二条(建议函的内容)

建议函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协调和解的必要性;

(四)协调和解工作的进展情况或当事人主要意向;

(五)需要受文单位协助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法院可根据案情随函附相关诉状、法律文书等材料。

第三条(制作、发送建议函的工作流程)

制作、发送建议函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评议,形成初步意见;

(二)已初步实施协调化解工作,原告有和解意愿且其提出的协调和解方案有一定合理性,但协调化解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

(三)经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者庭领导同意,认为有必要发出建议函;

(四)承办法官制作建议函,审判长审核后,由庭领导签发、付印;

(五)书记员将建议函发送受文行政机关,并附送达回证。

建议函发出前,可与受文单位进行事先沟通,告知其需要协助事项。

第四条(建议函的报送、备案)

一审法院发送建议函应同时抄报相关二审法院行政庭,区、县法院和中院发送的建议函应同时抄报高院行政庭备案。

发函法院可视情将建议函抄报(送)同级人大内司委或政法委,取得人大内司委和政法委的支持。

第五条(召开协调会)

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函后,发函法院应及时组织受文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召开协调会,共同研讨矛盾化解方案。

协调会就矛盾化解方案达成基本共识或一致意见的,应制作会议纪要,由参会单位共同签署。未能达成共识或一致意见的,应记明相关情况。

第六条(归档)

建议函、会议纪要、相关情况说明等协调化解材料应归入案件副卷。

第七条(纳入司法审查情况报告)

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可将行政机关协助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情况纳入法院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的内容。

第八条(建立长效机制)

区、县法院可根据各自特点,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制定关于协助化解涉诉行政争议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实施领域、协调事项、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九条(民行案件的参照)

上海各级法院在民(行)案件的协调、化解工作中,可参照本意见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建议函。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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