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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海东与被告上海真如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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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04.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普陀区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原告王海东与被告上海真如旅游购物中心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无绳电话,并无违法。被告向原告出售的无绳电话没有邮电部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也未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书’,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销售的产品。被告这—行为是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欺诈。经营者违法经营不仅应接受行政处罚,也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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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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