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
一、商业受贿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价值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2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铁路系统发生的三类案件的数额较大起点,另行规定。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