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1998]268号【发布日期】1998.08.05【实施日期】1998.08.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庭、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加强审判监督,高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7月29日讨论决定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浦东新区、黄浦区法院外,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辖;
二、撤销基层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项合议庭;
三、高院与中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分工仍按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四、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时间从1998年8月25日开始,在此之前各区、县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仍由受诉法院审理。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