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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检发[2000]12号【发布日期】2000.07.03【实施日期】2000.07.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分院、区县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局: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执行“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在检察机关诉讼环节中开展法律援助是规范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保障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法律援助,依法享有刑事诉讼权利。

二、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通知”。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要按照“通知”规定,严格遵守告知可以提起法律援助的申请和转送申请以及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手续、期限等工作规范。各级检察机关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时,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及时告知的同时,要做好与法律援助中心的衔接工作。

三、市人民检察院及一、二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交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三日内向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材料。

各区县检察院在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转交所在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并同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三日内向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身份和户籍证明、经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材料。

四、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他们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应当尽职尽责,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五、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市司法局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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