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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转递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高法[2003]200号【发布日期】2003.05.20【实施日期】2003.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徐汇、闸北、普陀三区全面推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沪委政法[2002]170号)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部门(下称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转递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管制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之日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监狱(少管所)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或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上报材料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适当提前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应当提前5日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假释之日,应当通知户籍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参加,并将假释罪犯带回社区。监狱(少管所)应将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于当日转交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所鉴定表》。

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将罪犯送交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同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包括罪犯的原判判决书(裁定书)、服刑期间的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批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提请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监督考察的通知书》等。

已在监狱医院外治疗的罪犯,在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监狱(少管所)应当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并告知罪犯去向。罪犯因病危、病重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狱(少管所)应在罪犯离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刑满释放前两个月将《罪犯刑满释放预报通知书》寄送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其刑满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法院裁定减区余刑,但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监狱应在其减刑材料上报法院的同时通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在罪犯减余刑释放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

三、受公安机关委托接收法律文书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交付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后应当复印2份,1份交社区矫正机构,1份由社区矫正机构转交区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建立一人一档,在公安机关向矫正对象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后,纳入矫正范围。

四、罪犯不居住在户籍地的,经户籍地公安机关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按《关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规定》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纳入矫正范围并转递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由外省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裁定假释以及外省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沪籍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的转递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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