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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在本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6]39号【发布日期】2016.12.13【实施日期】2016.12.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x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6〕198号)要求,结合上海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监护不当、辍学、行为偏差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从现在起至2017年底,在上海联合开展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重点解决当前部分留守儿童面临的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监护不当、辍学、行为偏差等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上海所有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保障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二、工作范围和对象

依托前期上海郊区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的情况,确定“专项行动”工作范围是,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工作对象是,生活在上述郊区农村,父母双方均为上海农业户籍或父母一方为上海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户籍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上海户籍未成年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动态信息报送机制。相关区民政局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做到一人一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每季度更新报送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区民政局动态报送留守儿童信息,须与同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核实无误,填写本区《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见附件1)后,每季度同“享受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人数统计表”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市级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共享同级民政部门留守儿童有关数据。

(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和渠道,对外出务工的上海农村户籍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等的宣传教育,教育父母履行照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同时,结合上海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入地的特点,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安装、家政服务、医院护工、养老护理、美容健身等相关行业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督促未成年人父母要与留守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留守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三)落实家庭监护责任。相关区民政局要将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实际监护人监护不当的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并督促当地乡镇(街道)重点做好落实这部分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变更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2),落实委托监护责任。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各级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五)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其中,留守儿童如有疾病的,要首先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留守儿童,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为临时监护的留守儿童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跨区转学的,转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六)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另行指定监护人。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相关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在12月30日前制定完成本区专项行动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与前期摸底排查时形成的本区《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民政局。充分发挥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联席会议机制的功能,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相关区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相关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相关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健全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各级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乡镇(街道)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区民政部门,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数据,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在乡镇(街道)报送数据和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本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于下一季度首月的15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2017年9月15日前,区民政部门要汇总形成本区2017年1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民政局。相关区要依托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各级综治组织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之中,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相关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2.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区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

填报区县(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地址

是否登记户口

父亲务工地

母亲务工地

就学情况

就读学校

寄宿情况

健康状况

实际监护情况

村(居)委会

联系人

备注

(外)祖父母监护

亲朋监护

无人监护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复核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1.“就学情况”填报内容分为7类:学龄前未入园、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中职、辍学、不在学。

2.“健康状况”填报内容分为3类:健康、残疾、患病(重大疾病,主要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精神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手术)

3.“监护情况”填报内容分为4类:(外)祖父母监护、亲朋监护、无人监护、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在对应选项下打√。

4.父、母外出务工地点填写为:XXX省(区、市)XXX市(县、区)或XXX(国家、地区)XXX市。

5.“备注”填报内容分为4种情况:新增、减少、变更(信息)、无变化。

6.每季度同“享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人数统计表”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附件2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学校

 

现居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受委托监护人姓名)受(监护人姓名) 委托,担任(儿童姓名)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监护人姓名)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监督人(盖章):xx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 年月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时间: 年月日

附件3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人

地区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对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和无人监护留守

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数量

无户籍儿童户口登记数量

对失职父母的处置情况

 

无户籍儿童

无人监护儿童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儿童

失学辍学儿童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父或母带儿童外出共同生活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

委托其他亲属、朋友监护

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

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

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

 

 

批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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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

1.1-4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摸底排查数据情况。

2.5-17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后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填报10-17列有关数据。

3.表间勾稽关系:1列≥13列,2列+3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4列≥12列。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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