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2.24【实施日期】2005.0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回顾总结去年的工作,部署今年的工作。
2004年工作回顾
2004年,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高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及时公正地审判案件,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上海的改革开放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公正司法,全面完成审判任务
(一)案件数量与特点
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全体人员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在收案数进一步增长,而人数与往年相比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难案多等困难,进一步保持了收、结、存案的良性循环,审判质量、效率有了新的进步,主要标志是:
第一,收、结案数继续上升,存案数明显下降。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与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创新的历史纪录,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51件,审结870件,存案273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2%、13.4%,存案下降6.5%。
第二,上诉改判发回率低。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率为4.7%,无发回重审的案件,比同期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诉改判发回率低2.4个百分点。到目前为止,最高法院还没有改判过上海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案件。今年2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五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上海法院审判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其中之一。
2004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收、结案数继续上升。2004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76件,审结698件,存案248件,同比收、结案分别上升6.1%、14.4%,存案下降8.1%;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9件,占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13.2%;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件,审结172件,存案25件,同比分别上升8.0%、11.7%、13.6%。同期,全市法院还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6件,审结53件,存案4件,同比分别上升16.7%、3.9%、300%。
2.新情况、新问题多。(1)涉及著作权的主要有: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等境外唱片公司分别起诉经营卡拉OK娱乐业的企业侵犯MTV作品著作权案,此类案件涉及MTV是否构成作品、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印刷线路板图形作品著作权案,该案涉及印刷线路板是否构成图形作品、图形作品的侵权判定标准的问题;北京久其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著作权案,该案涉及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上海瀚博科技公司诉江某擅自删除软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该案涉及企业员工对软件升级不成,反而将关键程序删除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还是侵权,如系侵权,其侵犯的是何种权利的问题。(2)涉及商标的主要有:(美国)星源公司等诉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瑞士)康恩泰有限公司诉上海凯菲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案原告均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此类案件涉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标准问题;(日本)富士克株式会社诉台州市椒江金宝特种制线厂反向假冒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案,该案涉及商标的反向假冒问题,这是上海受理的首例涉及反向假冒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诉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侵犯“LV”商标专用权案,该案涉及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他人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3)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有: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科比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以“巴比”馒头的旗号招募加盟商,并在网站上对原告进行诽谤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加盟连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这是上海首例涉及加盟连锁经营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成都德先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日本)索尼株式会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利用电子密码限制他人的电池产品在自己生产的数码摄像机或数码相机上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这是上海首例涉嫌垄断经营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美国)坎布朗姆商业集团公司诉上海奈米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涉及抄袭家具款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4)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如(美国)安那络公司诉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该案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权判定标准问题,这是上海首例涉及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案件。
3.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案件数量较多,类型较广。全年受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23件,占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3.4%。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案件包括:域名归属纠纷案件、域名合同纠纷案件、网上音乐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侵权纠纷案件、数据库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网上虚假宣传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网上电子图书下载服务侵权纠纷案件、网上发布产品信息被诉侵犯专利权的案件等等。
4.涉及名企、名牌的案件多。如(美国)惠普公司、(美国)科勒公司、(美国)星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商务印书馆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受理了涉及LV、ZEGNA、PARKER、长春藤、梅兰日兰、阿尔卑斯、星巴克、佳洁士等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
5.部分案件诉讼标的额高。如(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等提起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注册商标等的9起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为5272万多元人民币;施某诉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美国)安那络公司提起的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诉讼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6.受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境外唱片公司提起的MTV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在上海娱乐行业引起极大震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本企业起诉我国多家摩托车企业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系列案件引起我国摩托车行业的广泛关注。(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由于该案涉及两家外国公司的知名商标,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州高露洁棕榄有限公司诉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利用比较广告,贬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于两家公司的产品均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该案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审判,总结审判经验
2004年,上海法院通过对下列典型案件的认真研究、精心审判,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一批疑难问题,总结了同类案件的审判经验:
第一,通过对(德国)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变劣技术方案不构成专利侵权,即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中,应当以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劣于专利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侵权判定所考虑的范围。
第二,通过对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封闭式权利要求组合物发明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的组合物,即只有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恰好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相同时,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组分多于或少于权利要求中的组分,则不构成侵权;组合物是否带有杂质,不影响专利保护范围,但杂质应限于通常的含量,不能将杂质作为组分进行侵权判定比对。
第三,通过对深圳市美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龙仓置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相应较低,即在近似商标的判定中,应当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于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来说,认定与其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要求相应较高。
第四,通过对上海元和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中对商品类似群组的划分只是判断商标法上类似商品的参考依据,而不是惟一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以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是否认为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为判定类似商品的标准。
第五,通过对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朱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审判,明确了使用他人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工业品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即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不属于产品设计图的表达,仅按照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加工产品,未对产品设计图进行印刷、复印、拍照等复制使用的,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通过对一系列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明确了受托开发方应当就其开发完成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在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受托开发方主张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由其提供委托方验收、确认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的证据,以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
二、深化审判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深化审判改革,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第一,深化裁判文书制作改革。高院和两个中院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书中,尝试以附图形式表现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标识、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便于直观地进行侵权判定比对,增强了判决书的说服力。全年开展这一尝试的案件共10件。此外,除黄浦法院因硬件设施所限外,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均实现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工作目标。
第二,邀请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对涉及专业技术的疑难案件,两个中院继续尝试邀请权威性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案件把关。黄浦法院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对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充分运用高院聘请的知识产权咨询专家这一智力资源,通过当面咨询、电话咨询、邮件咨询等方式,共咨询专家17人次,解决了一批疑难问题。
三、坚持司法为民,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加强诉讼调解,提高调、撤率。2004年,全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结案63件,调解率为9.0%;撤诉结案344件,撤诉率为49.3%;调撤率合计58.3%,同比增长1.7个百分点。有的一审法官调撤率超过了70%。同期,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结案6件,调解率为3.5%;撤诉结案31件,撤诉率为18.0%,调撤率合计21.5%。
第二,加强诉讼指导,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高院民三庭组织起草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指南”,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举证范围、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等问题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在明确案由、确定诉因、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等方面积极向当事人予以释明,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高院民三庭组织起草了《保密承诺书》,全市法院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实行保密承诺制度,要求诉讼参与人对其了解的涉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此外,通过裁判文书上网,方便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士查阅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四、加强调研指导,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水平
开展的调研指导工作主要有:第一,高院对涉及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完成2004年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及上海市法学会的重点调研课题——《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该项研究成果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首届优秀成果奖;同时获得该项奖励的调研成果还有二中院吕国强副院长的论文《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高院张晓都博士的专著《专利实质要件》。第二,高中院对近年来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交流经验和做法;一中院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第三,高院组织召开“MTV著作权保护研讨会”、“技术变劣与专利侵权判定研讨会”。第四,全市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专利与商标》、《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等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专业论文50多篇。浦东法院编写出版了《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文选》,汇编了该院十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主要调研成果。
五、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开展的业务培训主要有:
第一,高院组织全市知识产权法官、书记员及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业务学习,听取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最新动态的讲座。
第二,一中院、二中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集中业务培训。如二中院邀请华东政法学院傅鼎生教授就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共同侵权问题举行了专题讲座。
第三,全年全市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共有22人参加最高法院等单位组织的国内培训,共有6人出国培训、考察。
六、广泛宣传。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开展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有:
第一,2004年8月,高院召开“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1994-2004)通报会”,向22国驻沪领事馆官员通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各国驻沪领事馆官员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和工作成效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这次通报会是上海法院召开的首次向各国驻沪领事馆通报法院工作的会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2004年9月,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该院民五庭努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先进事迹。
第三,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重视与媒体加强联系,及时宣传报道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已达到世贸组织要求。特别是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采取集中宣传和报道、通过电台集中宣传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得到市人大的关心和支持。2004年6月,高院在总结上海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扩大会议就“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汇报。听取高院的专题汇报后,与会的市人大领导纷纷对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共荣获集体二等功2个、集体三等功3个、个人三等功3名、个人嘉奖13名,其中公务员考核为优秀的有10人。一中院黎淑兰同志被评为“上海市三八红旗手”。
虽然2004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工作中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对少数案件定性不准,法律适用不当;对新类型案件的研究不够及时、深入;少数裁判文书的事实表述不清,逻辑不严密,论理释法不准确;调研工作多停留在撰写论文或个案评析阶段,对审判工作起直接指导作用的调研成果不多。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共同努力,争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2005年的工作
今年举国上下正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积极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上海正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形势的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下面我谈谈今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势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应当从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当前,不少国外、境外公司在上海提起知识产权系列诉讼,涉及的国内被告越来越多;同时,涉及科技人员、企业员工等当事人的矛盾较深的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多,依法公正及时地审判好这些敏感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方面的重要体现。我们应当大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形势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知识经济迅猛发展,国际经济、科技、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保持在世界经济、科技等领域的竞争优势,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希望将知识产权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竞争优势。美国利用其贸易法中的特别301、303条款,积极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还积极通过签订国际条约的方式,加强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2005年1月1日,美国、澳大利亚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开始实施,该协定推动双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美国还筹划制定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国际公约,希望由美国法院对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涉及美国知识产权的纠纷行使专属管辖权。日本于2004年推出新版“知识产权战略推动计划”,该计划在国内方面以缩短专利审查期限为重点,在国际方面以加强国际性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欧盟理事会于2004年4月通过《知识产权维权指令》,该《指令》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与知识产权维权有关的国内立法,加大在欧盟范围内打击盗版和假冒等侵权行为的力度,各成员国将在两年内把该《指令》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面临的国家发展战略、法治环境、国际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历史性的提升。温家宝总理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强调,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服务。这标志着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200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2010年)》,率先在国内推出了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仅是对一般民事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为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新形势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虽然我国已成功实现经济体制的转变,但是,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完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突出表现是:一方面不积极争取获得知识产权,不积极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假冒、盗版行为在一些地区比较严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自身利益的需要。知识产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关系到社会诚信体系能否有效建立,关系到我国是否遵守“入世”承诺的国际形象,因此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9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其智力创新成果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制止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必须从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为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诚信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200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
今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法院院长会议和上海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强化司法为民宗旨,精心审判,加强调研,刻苦学习,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努力促进经济、科技、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圆满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审判能力,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增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第一,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虽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但其背后往往隐藏着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从国际大背景看,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竞争的日趋激烈,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演变为政治纠纷,甚至发展成为外交斗争。知识产权法官不能机械办案、不考虑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应当将审判工作置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民族产业发展的大局中来考虑。因此,知识产权法官提高审判能力首先应当提高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要敏锐地认识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要通过公开、公正、高效、民主、中立的审判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促进我国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第二,强化质量意识,增强规范审判的能力。对于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来说,其审判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我国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而且关系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虽然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历来比较好,但是应当看到当事人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对审判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同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审判质量还应当进一步提高。今年,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审判质量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来对待,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下苦功夫把知识产权审判这扇上海法院的窗口工作做好。今年要着重从以下几个环节着手,强化质量意识,增强规范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1.规范案件的审理过程。具体要求是:一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并对案件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庭前讨论。二是认真开庭审理,讲究庭审技巧,查清案件事实。三是庭后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四是认真开展庭后评议。五是必要时,向庭里汇报案件,由庭里组织开展相关研讨。六是依法释明,有关如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诉讼义务、诉讼风险、举证期限、举证范围等问题,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尤其是对无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更应加强释明工作。七是规范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内容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出庭、鉴定结论的质证、鉴定费用的负担等问题,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审判公开、公正、高效、民主。
2.统一法律适用。无论是哪个法院、哪个合议庭、哪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同类案件,在侵权判定标准、合同效力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其审判结果应当基本一致。高院要通过审级监督、发布指导性意见和案例、召开研讨会等方式,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适用。
3.提高文书质量。撰写裁判文书态度要严谨,文书写作要因案而宜,繁简得当,既要讲清法理,又要便于当事人和公众理解。二审裁判文书要体现二审的特点和水平,要针对上诉理由撰写判决理由。对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出精品文书,形成指导性案例。合议庭成员应当相互审阅文书,共同把关,避免出现差错。
第三,增强综合运用法律措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能力。具体要求是:
1.要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临时措施。积极是指受理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要积极,特别是审查立案、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条件要迅速,决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要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慎重是指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细致地审查,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特别是对于诉前禁令申请,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在审查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决定是否通知被申请人以及是否进行听证。
2.要重视依法适用诉中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关键证据不灭失或遗失,确保权利主张人胜诉后判决能顺利执行,权利主张人能依法顺利实现其权利。
3.要重视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并用。要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或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别是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仍在进行的,终审判决应将权利人的这部分损失一并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4.要严格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凡是能够合理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实际获利的,应当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原告主张以被告有关材料记载的获利情况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不能举证否定有关获利情况真实性的,可以确认原告的主张成立。原告主张以自己的受损作为赔偿依据,而被告以损失系由市场因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并参照类似案例,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避免相似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第四,增强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具体要求是:一要充分认识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诉讼,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方法,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载体。二要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庭前调解、庭上调解以及庭后调解。防止就案办案,不顾社会效果,一判了之。三要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该判则判。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久调不决,或者以判压调。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四要提高调解技巧。要努力提高向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明法律、解矛盾的技能。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矛盾较深,立即判决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可以暂缓判决,不要急于下判,而要适时下判,力争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要敢于调解。对于情绪偏激、矛盾较深的当事人,要敢于做调解工作,依法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不能推诿拖拉,激化矛盾。
(二)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促进审判能力的提高
今年要积极开展以下调研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能力的提高:
第一,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工作,探讨解决疑难问题的对策,总结审判经验,形成指导审判实践的规范意见或工作指南。高院承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指南》两个调研课题。在高院组织协调下,由一中院承担《民族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调研课题,二中院承担《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适用指南》调研课题。各法院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其他专题调研。
第二,每季度召开一次知识产权审判专题研讨会,就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同时交流审判经验。
第三,由高院组织全市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共同编写“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3-2004)”,总结两年来上海法院审判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第四,各知识产权审判部门要继续做好审判信息的编写、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交流知识产权审判信息。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增强审判能力提供人才保障
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要努力成为一支学术气氛浓、审判作风好、断案说理透、整体素质高、精兵强将多的队伍,要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体现司法能力、代表司法水平的先锋。
今年,大家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及“规范行为树形象——看得见的公正”主题教育活动。大家要通过这方面的学习教育,特别是通过向全国模范法官、专家型法官的优秀代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典型宋鱼水同志的学习,树立强烈的司法为民意识,坚持公正司法、精心审判、刻苦钻研、倾心为民,认真辨法析理,努力追求“胜败皆服”的审判效果。
在审判业务方面,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具体要求是:第一,由高院举办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最新动态》、《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等。第二,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体业务学习,组织专题培训或专题研讨。第三,定期召开上诉改判案件情况通报交流会,一、二审法院相互交流审判经验,统一认识,提高司法水平。第四,各法院领导要重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人员配备要相对稳定,培养要有计划。从今年开始,全市法院要逐步培养一批既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又能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还对知识产权审判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研究的专长法官。各法院要在审判、调研、培养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培养一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专长法官。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的提升
今年要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开展:
第一,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进行集中宣判和报道,到电台宣传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向社会广泛宣传报道上海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件。
第二,各法院要加强与有关媒体的联系,做好日常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社会宣传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典型案例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要重点挖掘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分配、利用和保护,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予以广泛宣传,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
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审判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积极为经济、科技、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