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30号【发布日期】2005.02.01【实施日期】2005.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庭:
为了理顺上海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业务对口关系,经2005年1月2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上海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照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二、上海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三、上海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本通知第二条重审后,当事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除行政案件外。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本院2002年10月9日下发的沪高法[2002]30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