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106号【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
2004年2月市高级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各区县法院积极探索和实践以繁简分流、控制案件流转时间节点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总结,流程管理在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案件统一管理方面的优越性已充分显现。为了更好地发挥流程管理的作用,使案件达到有序有控的状态,高院决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在全市区县法院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各基层法院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简易办案组和普通办案组,所有执行案件先由简易办案组办理,简易办案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的再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二,简易办案组的办理期限为两个月,简易办案组认为无法执结的,可在此期限内的任何时点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
第三,简易办案组办案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执结的,原则上应将案件移送普通办案组办理,但经批准也可以由简易办案组办结。
第四,简易办案组应当完成执行案件收案数的60%以上。
高级法院将根据上述流程管理模式开发相应的管理软件,请各基层法院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准备,抓紧落实,切实保证全部执行案件能够纳入流程管理并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输入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