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109号【发布日期】2005.04.20【实施日期】2005.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执行工作公正、效率、效果情况进行考评,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
考评工作由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组长为高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组员为高院执行局正、副局长和一、二中院执行庭庭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评事务,办公室设在高院执行局综合处。
二、考评对象和方法
1、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全市各区县法院执行庭。
2、考评采取一年一评的方式。由考评领导小组根据法院执行庭考评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凡总分不低于95分,且考评指标中的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中止率、债权凭证发放率四项均达标的,为当年度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达标单位。考评不达标的,应予整改。
3、连续两年考评达标的单位,取得评选先进集体和立功嘉奖的候选资格,并以考评得分为主要依据,确定执行工作的条线排名。
4、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基层法院执行庭的考评档案,随时记载与考评有关的各类数据和得分情况,在当年年底前汇总并向相关法院反馈后,形成初步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决定。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公示。
三、考评指标
(一)执行案件指标(65分)
该项指标以65分为标准分值,根据各项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后得出最后分值。
1、执结率:以全年累计不低于85%为达标,高于85%的,每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2、执行标的到位率:以全年累计不低于50%为达标,高于50%的,每两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50%的,每两个百分点减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5分。
3、执行中止率:以全年累计不高于15%为达标,低于15%的,每个百分点加1分,高于15%的,每个百分点减1分。
4、债权凭证发放率:以全年累计不高于15%为达标,低于15%的,每个百分点加1分,高于15%的,每个百分点减1分。
5、人均结案数:当年该数值最低的三家法院,依此扣3、2、1分,该数值最高的三家法院,依此加3、2、1分。
6、延期执结率:当年该数值最高的三家法院,依此扣3、2、1分。
以上数据除债权凭证发放率外,均以高院研究室公布的《上海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为准。债权凭证发放率的数据由高院执行局从各法院执行庭上报的统计报表中采集和汇总,并于当年年底公布。
(二)其他指标(35分)
该项指标以满分35分为标准分值,如在全年的执行工作中发生违反以下指标内容的问题被查实的,经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扣除相应的分数。
1、作风规范指标(15分)
主要包括执行案件质量检查情况、执行便民措施落实情况、执行信访投诉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情况、因执行不当被上级法院书面通知或指令纠正的情况等。
2、统一管理指标(10分)
主要包括按时完成上级法院督办、协调案件情况、受委托执行工作情况、对上级法院确定的指定执行、集中执行等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
3、其他任务指标(10分)
主要包括执行调研工作完成情况、执行法制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执行业务培训工作完成情况、执行电脑模块数据输入情况、执行统计报表上报和差错情况等。
四、其他规定
1、因在当年执行工作中发生廉政上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有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该法院执行庭考评资格,当年考评不达标。
2、当年执行工作确有重大特色或创新成果被有关领导机关肯定、推广的,可自行向考评领导小组申报,经领导小组讨论酌情加分。
3、因特殊原因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中止率、债权凭证发放率四项指标中有未达标的,可自行向考评领导小组申报,并说明理由,由领导小组讨论可否视作达标。
4、本办法由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高院之前有关执行工作考评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