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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调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114号【发布日期】2006.04.14【实施日期】2006.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调整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
│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
│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26,823           │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8,645           │
├───────────────────┼────────────────┤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342           │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773           │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265           │
├─────────┬─────────┼────────────────┤
│  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372,900          │
├─────────┼─────────┼────────────────┤
│  (城镇居民)  │  60-74岁    │  18,645×年限        │
├─────────┼─────────┼────────────────┤
│         │  75周岁以上  │  93,225           │
├─────────┼─────────┼────────────────┤
│  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166,840          │
├─────────┼─────────┼────────────────┤
│  (农村居民)  │  60-74岁    │  8,342×年限        │
├─────────┼─────────┼────────────────┤
│         │  75周岁以上  │  41,710           │
├─────────┼─────────┼────────────────┤
│         │  城镇居民   │  13,773×年限        │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                │
│         ├─────────┼────────────────┤
│         │  农村居民   │  7,265×年限        │
├─────────┴─────────┼────────────────┤
│  丧葬费              │  13,411.50         │
├─────────┬─────────┼────────────────┤
│         │  城镇居民   │ 18,64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  残疾赔偿金  │         │                │
│         ├─────────┼────────────────┤
│         │  农村居民   │ 8,342×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天           │
├───────────────────┼────────────────┤
│     营养费           │  20~40×天         │
├───────────────────┼────────────────┤
│  住宿费              │  60×天           │
└───────────────────┴────────────────┘

二、2004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
│     行  业            │   2004年     │
├─────────────────────┼───────────┤
│  总平均                │  24,398      │
├─────────────────────┼───────────┤
│  农、林、牧、渔业           │  17,209      │
├─────────────────────┼───────────┤
│  工业                 │  20,880      │
├─────────────────────┼───────────┤
│  采矿业                │  41,134      │
├─────────────────────┼───────────┤
│  制造业                │  20,353      │
├─────────────────────┼───────────┤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4,116      │
├─────────────────────┼───────────┤
│  建筑业                │  24,330      │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25,701      │
├─────────────────────┼───────────┤
│  交通运输               │  25,476      │
├─────────────────────┼───────────┤
│  邮政业                │  31,207      │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54,530      │
├─────────────────────┼───────────┤
│  信息传输               │  60,978      │
├─────────────────────┼───────────┤
│  批发和零售业             │  19,370      │
├─────────────────────┼───────────┤
│  批发业                │  26,162      │
├─────────────────────┼───────────┤
│  零售业                │  14,839      │
├─────────────────────┼───────────┤
│  住宿和餐饮业             │  19,934      │
├─────────────────────┼───────────┤
│  餐饮业                │  15,997      │
├─────────────────────┼───────────┤
│  金融保险业              │  45,700      │
├─────────────────────┼───────────┤
│  房地产业               │  27,193      │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8,617      │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33,871      │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5,316      │
├─────────────────────┼───────────┤
│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  11,839      │
├─────────────────────┼───────────┤
│  教育                 │  28,327      │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30,099      │
├─────────────────────┼───────────┤
│  卫生                 │  31,614      │
├─────────────────────┼───────────┤
│  社会保障               │  15,501      │
├─────────────────────┼───────────┤
│  社会福利业              │  26,265      │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2,911      │
├─────────────────────┼───────────┤
│  文化                 │  36,589      │
├─────────────────────┼───────────┤
│  体育                 │  26,691      │
├─────────────────────┼───────────┤
│  娱乐业                │  12,632      │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2,838      │
└─────────────────────┴───────────┘

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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