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114号【发布日期】2006.04.14【实施日期】2006.04.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调整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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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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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26,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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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8,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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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8,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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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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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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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37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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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居民) │ 60-74岁 │ 18,645×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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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周岁以上 │ 93,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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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赔偿金 │ 59岁以下 │ 166,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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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 │ 60-74岁 │ 8,342×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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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周岁以上 │ 4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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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居民 │ 13,773×年限 │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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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居民 │ 7,265×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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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葬费 │ 13,4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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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居民 │ 18,645×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 残疾赔偿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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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居民 │ 8,342×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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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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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 │ 20~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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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费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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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4年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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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业 │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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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平均 │ 24,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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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 │ 17,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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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 2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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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业 │ 4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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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 │ 2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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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4,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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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 │ 24,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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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25,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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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 25,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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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业 │ 3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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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54,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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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传输 │ 60,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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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和零售业 │ 19,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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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业 │ 26,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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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业 │ 14,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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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和餐饮业 │ 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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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 │ 15,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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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保险业 │ 4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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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业 │ 27,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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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8,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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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33,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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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5,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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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 1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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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 28,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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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30,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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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 │ 3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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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 │ 15,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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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福利业 │ 26,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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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2,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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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 │ 36,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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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 │ 26,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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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业 │ 1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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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32,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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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的各项数据以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5年有关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由于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继续沿用市统计局公布2004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待市统计局公布2005年度国有经济单位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再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