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95号【发布日期】2006.04.20【实施日期】2006.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鉴于目前各法院使用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格式不一的状况,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率,提高审判效率,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实际,制定了新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将新的确认书样式印制给各级法院,请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
特此通知。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
│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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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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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 │
│ │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
│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
│ 告知事项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
│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 │
│ │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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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 │ │
│ ├────────┼────────────────────────────┤
│ │ 送达地址 │ │
│ 送达地址 │ │ │
│ ├────────┼────────┬──────────┬────────┤
│ │ 电话(手机) │ │ 邮编 │ │
│ ├────────┼────────┴──────────┴────────┤
│ │ 其它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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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
│ │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
│ 当事人确认 │ │
│ │ 当事人(签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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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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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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