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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统一使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95号【发布日期】2006.04.20【实施日期】2006.06.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属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鉴于目前各法院使用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格式不一的状况,为了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率,提高审判效率,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实际,制定了新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将新的确认书样式印制给各级法院,请从今年6月1日起统一启用。

特此通知。

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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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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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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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 │
│        │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
│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
│  告知事项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
│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 │
│        │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
│        │  当事人   │                            │
│        ├────────┼────────────────────────────┤
│        │  送达地址  │                            │
│  送达地址  │        │                            │
│        ├────────┼────────┬──────────┬────────┤
│        │  电话(手机) │        │   邮编     │        │
│        ├────────┼────────┴──────────┴────────┤
│        │  其它联系方式│                            │
├────────┼────────┴────────────────────────────┤
│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
│        │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
│  当事人确认 │                                     │
│        │                       当事人(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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