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立[2006]14号【发布日期】2006.04.30【实施日期】2006.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近阶段,经调查发现本市部分法院立案庭在当事人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况下,即将案件移送业务庭审理,导致诉讼收费经常出现遗漏现象,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也不符合最高法院“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个前提”的规定。为此,现重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法院立案庭必须在确认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后,才能启动诉讼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或者上诉,应在《上海法院审判管理系统V5.0版》中登记为待立案,在确认当事人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后,再予点击立案并移送审判业务庭审理。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