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实施日期】2006.09.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安分局各处、队、派出所,新区检察院有关处,新区法院有关庭,新区司法局有关处,各街道(镇)司法所: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法制〔2006〕5号),现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将受理承办的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浦东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浦东新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托的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转委托给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与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解。
三、新区公安分局各队、派出所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将受理承办的符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委托加害行为发生地、当事人居住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四、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委托调解轻伤害案件,必要时,可以会同社区民警联合调解。调解成功的,以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新区司法局对委托调解成功的轻伤害案件实行一事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