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执[2006]3号【发布日期】2006.03.07【实施日期】2006.03.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辖区铁路运输法院,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执行庭:
本院沪高法执[2006]2号“关于明确执行标的到位率定义的通知”下发后,不少法院的同志来电询问有关和解执行分期履行案件的到位标的额信息如何输入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为保证对案件执行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已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在“实际到位标的额”的空栏中,信息输入应当按结案时实际履行的标的额输入;结案后分期履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人员掌握的,亦应及时补充输入。
为了提高执行和解案件到位标的额的相对准确性,避免重复计算,在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制作报表时均应以沪高法执[2006]2号通知的要求进行统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