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11.19【实施日期】2008.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精神的要求,现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由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的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版权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城管执法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立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案号。
四、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采用合议制;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时,可以请行政、刑事审判庭派出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行政、刑事审判庭派出人员应相对固定。
五、高、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二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仍然由行政、刑事审判庭审理。
六、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