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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执行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26号【发布日期】2006.01.23【实施日期】2006.0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法院和(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经自愿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原则和依据

1、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低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平均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为: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收费水准;高级法院建立司法机构名册时提出的要求和各机构参选所作承诺。

当事人属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收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酌情减、免、缓收费。

2、司法鉴定的工作时限可略高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工作时限。

高级法院通过电脑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日期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

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复杂、疑难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限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提出适当延长时限的申请,经相关法院确认后报高级法院办理延长手续;如出现特殊情况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由相关法院决定该项目的中止或终止,报高级法院办理手续。

3、凡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的,相关法院的审判庭、执行庭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向申请人预收费用。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法院应当垫付费用,并在裁判文书中确定鉴定费用承担人。

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去异地出差的,原则上可按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另行收取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

二、收费计算标准和工作时限

(一)财务审计

专项财务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
│综合财务审计量(万元)    │ 费率(%以下)  │  完成时限(天)  │
├──────────────┼─────────┼─────────┤
│  10以下         │  8       │  20      │
├──────────────┼─────────┼─────────┤
│  10~50         │  7       │  25      │
├──────────────┼─────────┼─────────┤
│  50~100         │  5       │         │
├──────────────┼─────────┤         │
│  100~200        │  3       │         │
├──────────────┼─────────┤         │
│  200~500        │  1.6     │         │
├──────────────┼─────────┤         │
│  500~1000        │  0.7     │  30      │
├──────────────┼─────────┤         │
│  1000~2000       │  0.3     │         │
├──────────────┼─────────┤         │
│  2000~5000       │  0.12     │         │
├──────────────┼─────────┤         │
│  5000以上        │  0.05     │         │
└──────────────┴─────────┴─────────┘

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
│ 年度财务审计量(万元)  │  费率(%以下)  │  完成时限(天) │
├─────────────┼─────────┼─────────┤
│  100以下        │  1       │  20      │
├─────────────┼─────────┼─────────┤
│  100~500       │  0.5     │  25      │
├─────────────┼─────────┼─────────┤
│  500~1000       │  0.4     │         │
├─────────────┼─────────┤         │
│  1000~5000      │  0.12     │         │
│             │         │  30      │
├─────────────┼─────────┤         │
│  5000~10000      │  0.07     │         │
├─────────────┼─────────┤         │
│  10000以上       │  0.04     │         │
└─────────────┴─────────┴─────────┘

说明

1、专项财务审计的工作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债权纠纷、股权纠纷、证券纠纷、投资纠纷、借贷纠纷等涉案资金;侵权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赔偿金额;继承、离婚等析产资产。

2、财务报表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审计、年度损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3、财务报表审计按年度为收费基准,连续审计数年财务报表,其它年份按对应档次的收费标准50%~80%收费。

4、涉及自然人财产的审计按上表50%~80%收取,其它低于5000元的小金额应协商酌情象征性收费。

5、财务审计量的区间上限数含本数;表中费率为该区间最大值,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收费可适应下浮。(此款规定适用其他三类鉴定)

6、财务审计量首先以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需送审的标的金额为准,如不能确定的,参考实际审计结果确定。

(二)工程审价

工程审价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
│   送审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完成时限(天)  │
├──────────┼──────────┼──────────┤
│  100以下     │  2        │          │
├──────────┼──────────┤          │
│  100至500    │  1        │  40天      │
├──────────┼──────────┤          │
│ 500至1000     │  0.8      │          │
├──────────┼──────────┼──────────┤
│ 1000至3000    │  0.6      │  60天      │
├──────────┼──────────┼──────────┤
│ 3000至5000    │  0.4      │          │
├──────────┼──────────┤          │
│ 5000至10000    │  0.26      │  80天      │
├──────────┼──────────┤          │
│  10000以上    │  0.15      │          │
├──────────┴──────────┴──────────┤
│  注:如需要钢筋翻样的,以每吨10元另行计算。         │
└────────────────────────────────┘

说明

1、如遇特殊难度的项目(无图纸项目、装饰工程需现场丈量的项目、烂尾楼工程等),收费可酌情上浮20%~50%。

2、鉴定收费的基数(送审额)一般为工程造价预、结算,如涉及到工程需要打开计算的,以所有打开的鉴定金额为收费基数。

3、鉴定项目最低收费为1000元;家庭装潢、邻里纠纷或修复工程等标的额较小的委托鉴定,按上表差额定率累收费的50%收取;其它低于5000元的小金额案件应协商酌情象征性收费。

(三)资产评估

一般资产评估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
│  评估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完成时限(天)   │
├──────────┼─────────────┼───────────┤
│  100以下     │  5           │1、项目的评估周期   │
├──────────┼─────────────┤           │
│  100~1000    │  2.5         │为30天;       │
├──────────┼─────────────┤           │
│  1000~5000   │  1.2         │2、特殊和复杂的评   │
├──────────┼─────────────┤           │
│  5000~10000   │  0.4         │估项目原则上不超   │
├──────────┼─────────────┤           │
│  10000以上    │  0.1         │           │
│          │             │过60天。       │
└──────────┴─────────────┴───────────┘

说明

1、诉讼中发生的评估额以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需评估的标的金额为准,如不能确定的,参考实际评估结果确定。(此款规定适用房地产评估)

涉及到股权、整体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额均按案件审理中评估收费标准计算,一般按需评估的标的金额为准。

2、最低单笔业务收费不低于1000元;涉及生活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评估价值低于一万元的项目,最低收费每笔不低于500元;其他低于5000元的小金额案件应协商酌情象征性收费。

3、无形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以评估结果结合工作量,参照一般资产评估费率酌定。

(四)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
│ 评估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完成时限(天)      │
├─────────┼──────────┼───────────────┤
│ 100以下     │  4.5      │1、涉及单套普通住宅的项    │
├─────────┼──────────┤               │
│ 100~1000    │  2.25      │               │
│         │          │目,从鉴定机构收到法院委   │
│         │          │托书之日起15天内提交鉴    │
├─────────┼──────────┤               │
│ 1000~2000   │  1.35      │定报告。           │
├─────────┼──────────┤               │
│ 2000~5000   │  0.72      │2、除单套普通住宅以外的    │
│         │          │其他类型房地产评估项目,   │
├─────────┼──────────┤               │
│5000~8000    │  0.36      │               │
│         │          │从鉴定机构收到法院委托    │
├─────────┼──────────┤               │
│8000~10000    │  0.18      │书之日起30天内提交鉴定    │
├─────────┼──────────┤               │
│ 10000以上    │  0.09      │报告。            │
└─────────┴──────────┴───────────────┘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

┌──────────┬────────────┬────────────┐
│  评估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完成时限(天)   │
├──────────┼────────────┼────────────┤
│ 100以下      │  3.6        │            │
│          │            │ 从鉴定机构收到法院  │
├──────────┼────────────┤            │
│ 100~200     │  2.7        │ 委托书之日起30天   │
├──────────┼────────────┤            │
│ 200~1000     │  1.8        │ 内提交鉴定报告。   │
├──────────┼────────────┤            │
│ 1000~2000    │  1.35        │            │
├──────────┼────────────┤            │
│ 2000~5000    │  0.72        │            │
├──────────┼────────────┤            │
│ 5000~10000    │  0.25        │            │
├──────────┼────────────┤            │
│ 10000以上     │  0.09        │            │
└──────────┴────────────┴────────────┘

说明

1、单笔估价业务按上表计算的收费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费。

2、对于不需评估涉案房地产总价值的项目(如局部装修损害赔偿等),由相关法院及鉴定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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