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2.09【实施日期】2017.02.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下称“《网络拍卖规定》”),规范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网拍定义
1.本细则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本市法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见附件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
二、基本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运用网络化手段向社会全程公开司法拍卖整个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拍卖活动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3.坚持当事人自愿。由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网络平台;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网络司法拍卖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参与度高、竞价充分的优点,实现变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5.坚持网拍优先。全市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经分管执行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处置。
6.坚持统一管理。高级法院成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履行具体管理和工作职责。
7.坚持执拍分离。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由网络司法拍卖办公室和执行局分别承担,实行分工负责。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辅助工作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三、职责分工
8.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立案庭、执行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监察室、行装处、信息处负责人任组员。网络司法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网络司法拍卖政策制定、实施监管等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工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拍办”)设在立案庭。
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和网拍办,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9.网拍办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务:
(1)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并送达相关报告;
(2)确定拍卖财产现状等内容;
(3)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税费负担等;
(4)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5)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特別提示,上传视频、照片,及完成优先竞买代码相关设置;
(6)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机构联系,监督在线拍卖活动和辅助工作;
(7)办理拍卖款结算及拍卖财产交付;
(8)其他网络司法拍卖相关事务工作。
10.执行局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以下事项:
(1)制作拍卖裁定;
(2)确认拍卖标的权利负担、优先购买权人和特别提示内容;
(3)决定暂缓拍卖或裁定中止、撤销拍卖;
(4)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5)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6)实施房屋迁让等拍卖标的清场;
(7)其他依法应当由执行机构履行的职责。
四、操作流程
11.执行过程中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执行局应当制作、送达拍卖裁定书后移交本院网拍办进行委托评估、办理网络司法拍卖等具体事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并完成拍卖款结算后,网拍办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移交执行局。执行局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及时制作、送达成交裁定书。网拍办及时办理拍卖财产交付。
12.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网拍办组织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统一从最高人民法院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随机指定。
13.高级法院建立全市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见附件二)。名单库成员应当从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社会机构或组织中选定并向社会公示。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确定辅助机构的,由执行法院网拍办将申请报送高级法院网拍办。高级法院网拍办从辅助机构名册中由电脑配对随机确定后向辅助机构出具委托函。辅助机构持委托函与执行法院网拍办联系,办理具体事项。辅助机构的确定定期公开进行,监察室派员进行现场监督,辅助机构负责人及委派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加。
五、辅助工作
14.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辅助机构:
(1)查询拍卖标的产权登记信息;
(2)查询户籍及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缴纳情况;
(3)查询拍卖标的涉及的工商、税务等信息;
(4)实地勘察,查明拍卖标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权利负担等;
(5)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6)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7)拍卖标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8)协助办理拍卖标的交付及产权过户、完税等手续;
(9)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15.辅助机构完成执行法院委托的全部辅助工作的,可以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收取相应的辅助工作费用。该费用从拍卖成交款中支付。辅助工作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六、底价确定
16.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对拍卖标的物先行进行价格评估,并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次起拍价不得低于第一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
17.拍卖标的物为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等动产类,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评估直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1)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双方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的。
标的物价格是否属于10000元以下,由网拍办酌定。当事人对价值一致认可应当有书面记录。直接拍卖的保留价以网拍办酌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价格为准。
七、暂缓拍卖
18.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申请的;
(2)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执行款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执行或撤销的;
(4)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6)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7)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8)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其他情形。
19.执行人员认为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网拍办接到暂缓决定或者中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20.暂缓、中止原因消失后,需要重新拍卖的,相关辅助工作由原指定的辅助机构继续承担,不再另行确定辅助机构;不再重新拍卖的,执行法院网拍办应当通知辅助机构,同时报高级法院网拍办备案。
八、监督考核
21.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对网拍办、执行局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察室对网络司法拍卖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查处所发现的违纪行为。
22.网拍办对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网上拍卖公告、特別提示发布以及拍卖品展示情况;
(2)监督参加拍卖的竞买人资格及保证金预交情况;
(3)监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在线拍卖过程;
(4)监督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成和拍卖价款的缴付情况;
(5)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
23.辅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资格:
(1)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事项,或超期完成委托事项的;
(3)不遵守法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及时整改的;
(4)未通过定期组织的评测的;
(5)其他不适宜作为辅助机构的事项。
被取消辅助工作资格的辅助机构3年以内不得入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
24.高级法院定期统一组织对辅助机构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进行评测。评测工作由高级法院网拍办组织实施,各级法院网拍办、执行局共同参与。
九、其他
25.全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涉案财产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本院有关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高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